【備課用書】105下-國中社會二下公民備課用書-P154勘誤 (2017/03/06)

回數/課數/單元:國中社會二下公民
頁數:1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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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資料:
圖4-3-11
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,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,失其約束力(民§158)。民§440第一項:「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」

圖4-3-12
民§184第一項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而§213第一項對此有原則性的規定: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」也就是說,刮傷他人汽車,應予修復;導致他人汽車滅失,應賠償以相同價值的汽車,亦屬回復原狀。

更正資料:
圖4-3-11
民§184第一項規定:「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」而§213第一項對此有原則性的規定:「負損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。」也就是說,刮傷他人汽車,應予修復;導致他人汽車滅失,應賠償以相同價值的汽車,亦屬回復原狀。
圖4-3-12
要約定有承諾期限者,非於其期限內為承諾,失其約束力(民§158)。民§440第一項:「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,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,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,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,出租人得終止契約。」

勘誤內容說明: 圖4-3-11與圖4-3-12的圖片說明顛倒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