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問題描述》
關於國小社會三上課本(97)第70~71頁所列舉之學校自治團體應如何定義?所謂自治團體,應該具有獨立運作的經費及公約,例如,同樣是公所,區公所沒有經費預算與人事權,所以不屬於自治團體,而鄉鎮公所則然。
《問題回覆》
此依據應為地方制度法中所定義的自治團體,然而九年一貫的教育精神的學校自治團體,係為培養兒童自治知能,依照國民小學團體活動課程標準,希望學生能落實自己管理自己,參加各組或各班之自治團體活動,培養社會服務觀念。學校的自治團體屬於自律性組織,與政府依法成立的團體不盡相同,相信兩者自治團體在切割上亦有顯著的區別。 然為避免兩者「自治團體」造成學生學習上的混淆,來年將課文中「自治團體」一詞修正為「自治組織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