回數/課數/單元:公民篇第4章 中央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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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資料:
第76條規定:
腳踏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駕駛人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鍰:
1.駕駛人未滿18歲。
2.附載之幼童年齡或體重超過規定。
3.不依規定使用合格之兒童座椅、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。
4.未依規定附載幼童。
更正資料:
第73條第4項規定:
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,處駕駛人新臺幣300元罰鍰。
勘誤內容說明:誤植